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公司介绍
资质证书
产品中心
永健半轴
新闻中心
客户留言
联系我们
中文版
English
新闻分类
公司要闻
行业动态
推荐新闻
新闻中心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汽修行业乱象丛生 强化监管刻不容缓
作者: admin发表时间: 2016-10-27 15:46:05浏览: 601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小汽车已逐步走进普通家庭,对汽车维修行业的消费投诉也日趋增多。芜湖市消费者协会近期组织开展了汽车维修行业消费调查活动。消费调查结果显示,汽修行业乱象丛生,消费侵权屡屡发生,强化监管迫在眉睫。本次调查由芜湖市消费者协会向广大消费者发放问卷形式开展,调查对象主要针对有车一族。此次调查目的是为了全面真实了解该市汽车维修市场现状以及汽车维修费用、汽车配件质量、消费维权途径、行政执法和监督力度等方面具体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汽车维修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提供参考。
消费侵权现象普遍
调查结果显示,消费者汽车维修主要依靠汽车4S店和各类汽车维修连锁店,但对汽车配件质量分辨能力较弱。芜湖市汽车维修市场状况总体较好,但仍有三成以上的消费者对汽车维修市场不太满意,“小病大医”、配件只换不修、偷工减料等现象比较突出。消费者在维修汽车过程中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半数消费者选择与维修企业协商解决,两成多消费者选择向汽配协会或消费者协会投诉,只有不到一成消费者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另有近两成消费者自认倒霉算了。数据说明,绝大部分消费者维权意识较强,充分利用各种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有少数消费者选择息事宁人。所有调查对象均表示政府相关部门应该进一步加强对汽车维修行业的行政执法和监督力度,说明消费者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方面存在迫切需要,汽车维修行业的日常监管仍待加强。
汽修服务问题多多
隐瞒真实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标准等情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调查中,有些消费者反映汽车维修时遇到过“小病大医”、配件只换不修、故意延长工时、偷工减料、副厂件当正厂件卖、修复件当新配件卖、清单列出有些项目未修等情况,经营者故意隐瞒产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欺骗消费者,误导消费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
信息不对称,维修服务费用虚高。由于大多数消费者缺乏汽车维修和保养方面的专业知识,导致信息不对称,加上汽车品牌4S店以不在店内保养算消费者自行脱保,造成近一半的消费者仍然选择在汽车品牌4S店进行日常汽车维修和保养,也是导致4S店维修和保养费用过高的缘由。这些行为有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
加强监管执法,规范行业发展。在对汽车维修行业的调查过程中,三成以上的消费者对汽车维修市场状况不太满意,所有调查对象均认为汽车维修市场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加强行政执法和监督力度。近半消费者表示消费者协会、汽配协会等应该加强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沟通,两成消费者认为企业必须遵守企业道德,自律自强,优化企业结构。这说明汽车维修市场仍然存在着一些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重视程度不够、行业发展不规范等问题。
上一条:
汽车行业增速下降是喜是忧?
下一条:
优化产业结构,创新发展模式
关闭返回